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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跟单销售提单

作者: 时间:2016-06-02 14:09:39 阅读:

   在服装跟单销售中,只使用可转让提单。为使提单可转让,提单必须注明“货物送交持票人”或“凭某某人指定”。可转让的不记名提单仅凭提单的交付即可转让至另一方。由于可能会错误地落入他人手中,不记名提单几乎不在对外贸易中使用。指示提单是国际交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提单,指示提单对卖方提供保护。承运人一旦签发提单,该承运人只能将货物送交提单的持有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送交给其他的任何人,他将对提单持有人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由于承运人需将货物只送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卖方可将提单制作成付款人为卖方,这样,就防止买方在付款前得到货物的拥有权。收到贷款后,卖方则将提单背书,注明凭买方指定或凭交易中提供资金的银行指定。然而,如出现错误,则会使出口过程不能顺利进行。在美国,规范提单的可转让性的法律是《联邦提单法》(用于从美国起运的出口货物)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可转让性“对贸易的重要性提单的可转让性对贸易是非常重要的。随着单据的买卖,它所代表的货物也同样进行买卖。可转让性允许商人对仍在途中的船贷进行交易。有了提单,当贷物仍在公海上时,便可多次被买卖,提单在全球周游,从一个买主转向另一个买主。这种做法实际上非常普遍。波斯湾石油装在油轮里抵达美国水域时,6个星期内可转手20或30次。早在16世纪,提单的可转让性就被大多数欧洲贸易中心所承认,现在已发现了多种语言的提单早期记录。1883年,联邦高法院院长Bowen在Sanders

   Brothers

   对Maclean

   Co.11Q.B.D.327 at 341(1883)一案中的一段长年被人推祟的言论中这样描述提单:在我看来,关于提单背书的法律就如同众所周知的所有欧洲商人的做法一样,是很清晰明白的。海运途中在承运人手中的货物必然不能进行实际交货。在运输和海运途中的这一阶段,根据商法,提单被公认为是货物的象征,提单的背书和交付即为象征性的交货。对货物的所有权通过提单的背书和交付而转移,就如同所有权在实际交货的情况下转移。为了转移这种货物的所有权,并且使被背书人完全拥有货物,在货物交至可合法提取该提单项下的货物的陆上某人之前,提单作为货物的象征仍然有效,并且不仅代表货物的全部所有权,而且代表托运人和承运人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它是合法托运人手中的钥匙,可以开启存放货物的或浮动或固定的仓库的大门。在装载货物的轮船离开港口进入公海的过程中,卖方可安全地继续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将其完全置于手中。卖方在向买方寄送提单的同时,可按其意愿出售货物,将船货转移给世界上的另一买主,可将货物抵押或运回。这种独特的灵活性使得跟单销售对于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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